黄梅戏艺术研究中心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管理条例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9-06-18浏览次数:316

第一条 为保证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,特制定本条例。

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图书,包括中心购置、订阅以及交流、受赠等形式获得的中外图书、报刊、文献缩微胶卷,复印资料、光盘,以及中心成员编制的资料索引等。

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仪器设备,包括中心购置的计算机、复印机、打印机,缩微胶卷阅读机,电话、钢琴、乐器、服装、道具等设备。

第四条 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的选购,经中心主任同意签字后购置。资料索引的编制,由中心资料员负责。

第五条 中心资料室人员负责图书资料的具体管理。资料室应在中心主任的领导下制定严格而有效的借阅制度,做好图书资料的登记、编目、借收与核查工作。

第六条 中心办公室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管理,各仪器设备的管理落实到中心具体人员,有关人员均应重视一切设备的保养与维修。

第七条 本中心成员在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,有充分利用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从事研究的权利,和对图书资料、仪器设备的配置与管理提出意见与建议的权利,同时也有义务爱护图书资料与仪器设备。